該申明會於民國98年12月11日舉行,會中邀請台北市國稅局綜所股洪淑貞股長演講,本會理事長與會務人員代表參加。
洪股長依序講授扣繳根基觀念、「薪資所得」與「履行業務所得」區分、「執行業務所得」中稿費相關規定與诠釋令、案例闡明。
依扣繳根基觀念,納稅義務人辨別為小我與法人、境內棲身者及非境內棲身者,境內棲身者扣繳率較低;扣繳義務人為公司行號負責人,法令付與其扣繳責任,若未辦理扣繳將被處罰,此時某公司負責人表示,該公司有位譯者從本國籍變為外國籍,且第2年在國內居留不滿183天,但其並不知情,國稅局5年後始發現該譯者少繳稅,要求該公司補償並繳了幾10萬,此希望國稅局能改進。洪股長表示,該公司可透過複查、訴願、到行政法院…等行政救濟路子解救,並暗示依所得稅劃定,未依劃定扣繳稅款者,公司負責人處一倍以下之罰鍰;經通知未依限補繳,處三倍以下之罰鍰。若扣繳後未至金融機構繳納,還有侵犯的刑責。
洪股長接著講授「薪資所得」與「履行營業所得」區分,前者為提供勞務所得,包孕一時性薪資,後者係指律師、管帳師、建築師…等,以技藝自力營生者,自負盈虧,應設收支帳詳細記載其勞務收支項目,屆時併入綜合所得稅做申報,如未設帳冊,稽徵機關依一般同業標準核定其所得額。
依所得稅律例定,小我稿費全年合計數以不跨越18萬元免納所得稅,所稱「稿費」,指以本人著作或翻譯之文稿,讓售與他人出書或自行出書或在報章雜誌登載之收入,並依財務部诠釋函,小我因翻譯書籍文件而取得之翻譯費,除屬基於僱用關係取得者屬薪資所得外,為稿費性質,可合用所得稅律例定,定額免納所得;律師事務所或翻譯社,禮聘個人撰寫、翻譯專利或其他文件以供執行營業或營業之需,所支付之報酬非屬稿費,應屬一般勞務報酬,按薪資所得課徵所得稅。洪股長並引用立法院公報有關「履行營業所得與薪資所得」、「僱佣關係」鑒定標準【註1】供給參考。某公司負責人反應,兼職翻譯人員為自力謀生,不在公司上班,工作無固定保障亦不受雇於任何人,僅偶然為公司供給翻譯由公司付出酬勞,不屬僱佣關係,否則無論請律師、工程師均應視為僱佣關係了,且著作權法明確劃定翻譯屬於創作,但國稅局不承認,以致政令、執行不一造成困擾,稅捐機關強制該公司將數百份履行業務的稿費所得改為薪資所得,致使數百人向其求償,勞健保局更是以要求其幫兼職譯者投保勞健保及提撥退休金,稅捐單元履行反覆,之前翻譯文件都可以「稿費」申報,後來釀成一樣翻譯文件,出書公司可以「稿費」申報,翻譯公司則不可,後又釀成在公司內做翻譯要視為薪資,兼職可視為稿費,如今兼職又不行,同樣解釋令至少出現5種不同執行版本,全世界均公認翻譯是締造,中華民法律王法公法律亦明文劃定,國稅局诠釋令違規立法原意,必需檢討,並有一致的做法。某兼職譯者亦暗示,其未領固定薪水,公司不負責其勞健保費,與翻譯社亦無任何僱佣關係,應屬自力謀生,所領翻譯費應屬履行營業所得的稿費。洪股長透露表現臨時性員工供應勞務的所得都是薪資所得。
職業工會張理事長對此次鑽研會了局仍有疑義,已於12月21日致函財政部賦稅署,請其釋示「僱佣關係」,以界定翻譯費是不是屬稿費性質。
【註1】
(一)執行業務所得與薪資所得判定標準:1.行為是否可自行決
定,是不是聽命公司規範2.財政準則:是不是自大盈虧,如委託
翻譯,譯者供給勞務而無自大盈虧,即不屬履行營業所得規
範3.關係準則:受雇者與公司訂有契約。
(二)僱佣關係判定標準:1.人格從屬性:受雇人必須服從雇主指
揮監視2.勞務專屬性,要親自履行,不得使用其他代理人3.
經濟隸屬性4.納入雇方的生產系統。
。-> 翻譯社|,-> 翻譯公司|的-> 翻譯
來自: http://www.taat.org.tw/blog/modules/tadnews/index.php?nsn=&g2p=47有關翻譯的問題歡迎諮詢天成翻譯社