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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化景觀[編纂]

  • 勝景(日語:名勝):如庭園、溪谷、山嶽、洞窟、泉水等翻譯
  • 天然景觀(日語:天然紀念物):動物、植物、礦物等。

    非物質文化財產(日語:無形文化財)包孕了戲劇、音樂、工藝手藝等。選定的9件重要人文景觀是滋賀縣近江八幡市的「近江八幡の水郷」,岩手縣一關市的「一関本寺の農村景観」,北海道沙流郡平取町的「アイヌの伝統と開辟による沙流川流域の文化的景観」,愛媛縣宇和島市的「遊子水荷浦の段畑」,岩手縣遠野市的「遠野荒川高原牧場」,滋賀縣高島市的「高島市海津・西浜・知内の水辺景観」,大分縣日田市的「小鹿田焼の里」,佐賀縣唐津的「蕨野の棚田」,以及熊本縣上益城郡山都町的「通潤用水と白糸台地の棚田景観」。

    古建築群[編纂]

    民風文化財產(日語:民風文化財)包孕民間的衣飾、飲食、室廬、崇奉、節慶、生產、生涯體式格局等相幹的習慣習慣、風俗藝術、風俗工藝等,可分為:

    分類[編纂]

    古建築群(日語:伝統的建造物群),指與四周環境融為一體,組成歷史風情的城鎮村子等。

    目次

    • 1 分類
      • 1.1 物質性文化財產
      • 1.2 非物資文化財產
      • 1.3 民俗文化財產
      • 1.4 風物名勝
      • 1.5 文化景觀
      • 1.6 古建築群
      • 1.7 文化財產珍愛手藝
      • 1.8 地下財產
    • 2 參看
    • 3 注釋
    • 4 外部保持

    景致勝景[編纂]

    《文化財護衛法》中劃定的文化財產分類以下:(其中相對重要者標註為粗體)

    文化財產回護手藝[編輯]

  • 地下財產[編輯]

    日本文化財產,或叫日本文化遺產,是日本為護衛文化財產、自然遺產所建立的標準,其資曆依日本《文化財保護法》訂立翻譯「文化財產」在此為對應轉譯,直譯為「文化財富」,指一件部分或整體具有考古價值的物品,或是一件具有民族學價值的物品[1],現實上不但涵蓋了文化、歷史、學術等人文領域,也包含動、植物、景觀等「天然遺產」(日文:自然記念物)。

    日本的文化財產由日本《文化財庇護法》進行規範,它劃定了對日本文化財產認定與管理、保護的方式翻譯該法還對日本文化財產進行劃分與界定。

    文化財產保護手藝(日語:文化財の保留手藝),指保護文化財產過程當中必需的製作、修理一類的手藝翻譯

    風景勝景(日語:紀念物),可分為:

    其包括了建築物和工藝美術品(即繪畫、镌刻、工藝品、書本典籍、古代文件、考古資料、歷史資料)。還分為:

    非物資文化財產[編纂]

    民俗文化財產[編纂]